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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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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由居住地公证机关出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由居住地公证机关出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手续: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三)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实行网上审批,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注意事项: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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