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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诉讼离婚的,应向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婚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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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并就子女抚养、作了妥善安排的,应共同到国内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国内一方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外一方寄交的诉讼文件需经居住国机关,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要求,按照照顾华侨并适当照顾国内眷属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居民一方以华侨在国外已重婚为由提出离婚,查证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的,国内一方请求离婚,可以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后准予离婚。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信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华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矛盾激化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华侨以国内配偶行为不检点或者对婚姻不忠或者其他理由提出离婚的,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由居住地公证机关出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由居住地公证机关出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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