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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服刑三年以上时获得暂时的监外执行?

2024-11-19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暂不收监或收监后改为暂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同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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