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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伤赔偿待遇的相关规定

2022-07-02
根据相关规定,就黑龙江省工伤待遇调整做出以下解释: 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5元、198元、186元、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另外,符合调整领取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人员,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符合调整范围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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