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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确定。《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的,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是合伙执行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担保的,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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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企业,以下事项的决定,必须得到所有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1)改变合作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场所(3)处分合作企业的房地产(4)转让或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5)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向他人提供保证(6)聘用合作伙伴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上面可以看出,需要所有合作伙伴一致同意的事项是企业的重大事项,涉及到所有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因此需要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确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若相对人非善意相对人,且未被合伙企业追认的,该担保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所以,对于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或者影响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务,不能由部分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也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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