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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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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企业,以下事项的决定,必须得到所有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1)改变合作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场所(3)处分合作企业的房地产(4)转让或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5)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向他人提供保证(6)聘用合作伙伴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上面可以看出,需要所有合作伙伴一致同意的事项是企业的重大事项,涉及到所有合作伙伴的个人利益,因此需要一致同意。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您介绍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程序看,第一,没有订立书面的协议,只是张某代征求其他二合伙人的意见,原合伙人未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无论是从您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的身份上还是出资形式程序上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入伙的法定要件,所以您参与入伙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您的参与合伙人经营的身份是不成立的,也就更谈不到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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