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XX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涉及《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况及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总经理或行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外资金融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变更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他担任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外籍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外资金融机构聘任中国公民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时需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或总经理,合资、独资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第三十三条所称“高层管理人员”系指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或具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设立合资、独资机构时,对拟设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书由各出资机构法定代表签署。
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以内开始营业。开业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2人已浏览
1,234人已浏览
444人已浏览
1,2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