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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XX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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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投资”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以下投资业务:(一)中国和外国政府债券;(二)中国金融机构的债券;(三)中国非金融机构债券;(四)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名单及主要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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