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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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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诉讼法律事实发生后,当事人有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当提交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证明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和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6、提交受损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和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二、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证明身份证据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二)财产直接损失证据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2、财物损失清单;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三)财产间接损失证据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4、行驶线路等证明。(四)医疗费证据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五)误工费证据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六)护理费证据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七)交通费证据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九)营养费证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十)残疾赔偿金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十一)丧葬费证据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十三)死亡赔偿金证据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十四)住宿费证据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护理人员在出车祸之后,若是能够拿到用人单位支付的误工证明,此时无疑是可以获得该肇事主体支付的误工费的赔偿的。护理职员所属的单位,必须要按照既定的模板,出具误工证明,不得为了让该护理人员多获得一部分的赔偿,而开局假的误工证明。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只要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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