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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有关规定 1.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下学期,高中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办理转学手续;在一个区的范围内,不办理初中转学手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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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有关规定 1.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下学期,高中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办理转学手续;在一个区的范围内,不办理初中转学手续;在市区或一个县(市)范围内,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 2.市区户口,无特殊原因,在外地借读,学籍由外地转回郑州者,原则上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 3.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借读,要求转回学习者,必须带家长工作单位出具的借读原因证明、转学证、学籍档案、户口簿,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到缺额学校。 4.因父母调郑工作,要求转郑学习者,必须带转学证、学籍档案、户口簿(或家长调令、家长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到缺额学校。 5.非本市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在我市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系支援边疆建设者。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到市教育局办理借读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及复印件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核准班级有余额的前提下,经审查合格后,将借读生统一登记造册,报经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有关规定 1.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下学期,高中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不办理转学手续;在一个区的范围内,不办理初中转学手续;在市区或一个县(市)范围内,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 2.市区户口,无特殊原因,在外地借读,学籍由外地转回郑州者,原则上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 3.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借读,要求转回学习者,必须带家长工作单位出具的借读原因证明、转学证、学籍档案、户口簿,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到缺额学校。 4.因父母调郑工作,要求转郑学习者,必须带转学证、学籍档案、户口簿(或家长调令、家长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到缺额学校。 5.非本市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在我市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父母双方系支援边疆建设者。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到市教育局办理借读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及复印件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核准班级有余额的前提下,经审查合格后,将借读生统一登记造册,报经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
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只有对方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才能转学籍就读,具体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第十九条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第二十条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第二十一条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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