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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可以补充申报。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债权债务是非常常见的获取资金和额外获利的方式,但是对此可能后续遇到的企业无法继续运营破产问题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后续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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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我们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是如果此前已经进行过分配的,则不能再进行补充分配。 在我国将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而破产债权申报期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如果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是如果此前已经进行过分配的,则不能再进行补充分配。 在我国将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而破产债权申报期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如果是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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