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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
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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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家未取得合法开发手续的许多获得资产家计划用地的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一些开发人员,以获得非法利益。但是,由于一些开发人员没有办理合法的开发手续,个人在买卖公司筹集资产家时可能会发生很多纠纷,对买卖房间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些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规定,在未履行政府审查手续、补充相应地价、办理相关国土手续之前,这样的房间不得作为商社出售。二、产权归属不明确,无法处理房地产证明公司筹资合作建设的员工住宅,是为了解决本公司和本系统员工的住宅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社出售。只有取得所有权房地产证明书的资产家才能上市交易。但是,即使是完全所有权的资产家,如果没有取得生育票,这笔交易也不能保证购买者的权利。在没有生育票的前提下交易的情况下,双方只能签订买卖合同,不能办理户籍手续,房屋所有权本质上不属于买方,遇到拆迁等情况时,不能保障买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证明书的房屋可以上市进行二次交易。资产家的买卖条件。筹集资金盖房子取得房地产证明书5年后,再交付土地转让金交易后,具有商社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三、土地性质带来的风险;四、土地用途变更风险;五、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六、按单位房改设定抵押;七、共有财产抵押风险;八、抵押财产评估价格风险;九、房地产处置难以实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对应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担保的,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公司收购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有许多隐藏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方面的风险 若收购的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管理不严,或出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则公司在收购时可能被该类风险所影响。 2、隐藏诉讼风险 如果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诉讼对象在判决的执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标公司作为资产的债权减小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3、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收购方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侵权方,这种情形应避免。为此,除查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的情形外,并购后应继续做好与产品开发相关的专利检索,避免诉讼风险。 4、人事变动的风险 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情况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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