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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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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处罚渎职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现在应处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第一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死亡的1人以上,重伤的3人以上,轻伤的9人以上,重伤的2人以上,轻伤的3人以上,重伤的1人以上,轻伤的6人以上(二)经济损失的30万元以上,重伤的3人以上,受到社会影响的4人民财产和重伤的情况。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1)伤亡达到前款第3倍以上的;(2)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结果,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不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的; (二)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 (二)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的,; (4)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违反刑法分则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受贿罪,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渎职侵权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三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违反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受贿罪,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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