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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包括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收款人...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如果更改这些信息则票据无效。其他记载项可以由原记载人修改,但在修改时应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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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上需载明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成立日期; 2、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代表的股份数和编号; 3、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的盖章; 4、如果是发起人的股票的,要标明发起人股票的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汇票上非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没有记载的,按票据法的规定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发行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法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是支票的文字。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容易识别,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经提前打印在支票上,如请从我的账户中支付上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人不需要在支票上写其他同意的文字。(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发票人发行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支付人实际存款金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支付人不支付。(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五)发票日期。指出票人发票的日期,必须在支票上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变更,变更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6)发票人签字。根据《票据管理实施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事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发票人在支票上签字,发票人为公司时,应与该公司在银行预约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印鉴和印鉴,盖法定代表人或许可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发票人为个人时,应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约签字一致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公章的,签字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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