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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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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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