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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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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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