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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第58条规定,...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而且发包人也未使用的。若因此产生纠纷,法院可能受理,也可能不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支持施工方索偿的请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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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总原则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3)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价款,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4)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经有的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有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导致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转包人、接受转包人、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应当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遗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及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在实务中基本都是错综复杂的,如果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根据《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第58条规定,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的过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原则上不能返还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最为妥当。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应按无效处理。《法释(2004)14号》第五条。 3、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需要注意分别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释(2004)14号》第三条。 4、在审理挂靠纠纷时,对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经当事人申请并举证,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 5、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务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规模改变设计等,按照合同约定已无法计算工程款,则不排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评估的办法来认定工程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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