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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为了避免诉讼过程中因为对方当事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争议,一般由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妥。双...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凡是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但为了便于诉讼过程中证据采信,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工伤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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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当事人只能申请法院委托中介机构作鉴定,不存在与法院订立合同的问题。法院接受申请后可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确定一家鉴定机构作鉴定,双方协商达成的意见可视为一种合同,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确定鉴定机构,如此不存在订立合同的问题。在选定鉴定机构后由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由此形成法院与鉴定机构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等级不同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适用标准不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工伤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二、适用法律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法规;工伤赔偿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三、鉴定机构不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四、对伤残等级的定义不同人身损害对伤残等级的定义是: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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