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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为了避免诉讼过程中因为对方当事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争议,一般由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妥。双...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当事人可在伤情稳定后,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确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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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差别很大,判决的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凡是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但为了便于诉讼过程中证据采信,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有三种: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伤害致死。 1、造成伤害但为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伤害致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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