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4)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辅助分娩手术的,分娩后7天(5)分娩多胞胎的,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6)分娩时不满3个月的分娩时间(包括自然流产期)分娩时间、分娩时间、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的医疗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的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的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区片2.5万元/亩、二级区片2万元/亩、三级区片2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减半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上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由其据实补偿。 2、征地调节资金标准: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各级区片均为2万元/亩。征地调节专项资金的50%由镇(街道)财政专项管理,另50%由村集体管理,用于征地过程中征地经济补偿费的平衡、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征地补偿费的预支等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征地调节资金按区域分区片筹措,列入征地成本。 3、“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尚有农业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已无农业人口、尚有集体土地的北干街道的高田、永久、柳桥、荣联社区,新塘街道的井头王、半爿街社区,宁围镇的金一、金二、宁安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内地耕地类土地按19.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内地非耕地类土地按10.7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 靖江街道的小石桥、安澜桥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34人已浏览
529人已浏览
4,612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