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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向社会发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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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价格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政府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二)违反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三)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或者可能异常上涨的;(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三)出现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业主或者管理单位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发布。前款规定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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