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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作案目标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
不是;但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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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1、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计划的,中止犯罪;2、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准备,自动放弃犯罪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行为;三.中止犯罪可能存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在犯罪过程中成立,但犯罪后不能,犯罪行为实施完成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消除犯罪的后果,举报他人的,自首或立功行为,该阶段,犯罪已经结束。刑法第二十四条 【中止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中止犯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被发现仍然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相比,除处罚。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某非法行医事件,引起不满。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希望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站在房屋东侧的简易仓库上,准备爬到房屋顶部时,被告人因踩破仓库的瓦片从简易仓库顶部掉下来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不满,于是携带火柴、汽油作案工具,欲将被害人的房屋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应当支持被告人林犯放火罪的事实和成立。被告人林某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林某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为犯罪做准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人林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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