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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租房之前,可以先多了解一下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地理位置。大致的租房价格、出租的热门位置、以及自己所期望的租房位置周围的环境和附近的交通设施...
直接找到房东,商讨无异议直接签约完销售易。这种形式常见于郊区、老房子、城中村或是学校周围。房东们知道这里会有人来找租房资源或是哪里有人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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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提供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介绍费是指不良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收取介绍费后,故意提供虚假或无效的房源住处,不提供真实的中介服务的陷阱。一般人对劳动中介机构专门骗取打工仔介绍费的事,已耳熟能详,却不大熟悉房屋中介的欺骗伎俩,那是因为二手房屋市场在我国仍处于孕育阶段,一般人接触尚少。房屋中介机构骗取介绍费有下列特点:(1)“服务”态度热情主动、友好。只要你去了他的中介机构,他待你就像亲人一样,还让你留下电话号码,以后你忘记他,他不忘记你,经常告诉你已有房源信息,请你一起去看房。许多顾客正是被业务员的“热情”、“亲切”、“诚恳”的假面孔感动和迷惑,一点防范意识也没有。(2)房屋中介合同设陷阱。房屋中介机构在他们自己拟订的居间合同中片面规定顾客义务,不规定自己的义务。如没有详细规定顾客所需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户型、地点、价格,以致顾客日后很难证明他们“货不对版”;没有规定完成期限,即在多久时间内中介方未介绍到合乎约定的房屋,即承担违约责任,等等。(3)口头许诺,天花乱坠。有些中介机构同顾客签订的合同十分简单,或者干脆不订合同,光靠嘴皮子说服顾客。(4)先收钱后办事。骗钱是不良中介机构的唯一目的。他们在把钱骗到手后,就对顾客的要求置之不理。由于介绍费金额小,顾客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势单力薄,所以,遇到被骗时,顾客最多只同不良中介机构交涉几次,随后也就不了了之了。(5)寻找借口,不退介绍费。当顾客索要介绍费时,中介机构就有许多借口,如需经理批准,或业务员辞职或回老家,或合同期限未到等。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在房屋出租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有许多解决途径可以采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房主在租赁合同期间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在此情况下,房主和承租人应当寻求互相的理解和配合,首先尝试自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未能成功,他们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在此过程中,如果投诉未能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那么被迫采取的下策便是寻求租房合同内明确界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 居住地方的自治组织或社区委员会也是协商调解的重要对象,他们能够提供帮助并参与其中,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此外,房屋管理机构的相關工作人员也为解决问题提供有力支持。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未能就仲裁达成共识,那么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此之外,和解、协商和仲裁等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同样适用于房屋出租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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