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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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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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