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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
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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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来承担对外债务的;称之为: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由于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出资人没有将及时认缴的资金到位,造成债务的承担不均匀。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实际出资额在法律认定上很难把握。因此,立法者从便于保护债权人以及方便确认债务份额,以认缴的出资额来确定债务份额是切实、必要的。
《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来承担对外债务的;称之为: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由于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出资人没有将及时认缴的资金到位,造成债务的承担不均匀。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实际出资额在法律认定上很难把握。因此,立法者从便于保护债权人以及方便确认债务份额,以认缴的出资额来确定债务份额是切实、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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