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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
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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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承担是有期限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这也是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因合伙人的出资一合伙经营收益而形成合伙企业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当合伙企业需对外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就无须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也无权就无须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也无权向合伙人个人提出清偿请求。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来承担对外债务的;称之为: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的。由于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出资人没有将及时认缴的资金到位,造成债务的承担不均匀。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实际出资额在法律认定上很难把握。因此,立法者从便于保护债权人以及方便确认债务份额,以认缴的出资额来确定债务份额是切实、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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