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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对执行了一定时期刑罚之后的罪犯,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不是其他。因此对累犯不适用假释并不合理。对累犯不得假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首先,累犯不得假释不符合我国的假释理论。立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同为刑罚执行制度的假释和缓刑制度在适用的实质条件和时间前提上有巨大差异。从缓刑制度看,犯罪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足以让法院在判刑时就断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不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一实质条件,因而,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在时间条件上,缓刑是法院在决定判处刑罚的同时采用的制度。比较而言,累犯后罪刑罚执行了部分后的累犯人,与其在第二次犯罪时所表现的主观恶性通常会有所减弱,所以,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假释,起决定作用的应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部分后的教育改造效果和悔改表现,而并非完全依据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纵然犯罪人是累犯,也并不必然表明对其适用假释“确实会”再危害社会,不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由此观之,只有在刑罚已经执行了部分后,才能根据犯罪人在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改造表现,判断其是否符合假释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我国刑法仅仅因为构成累犯时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否定了“改造”中所有累犯者适用假释的可能性,是与我国假释理论相违背的。
使用假学历求职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使用假学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工资是指所有因工作获得的经常性报酬,包括底薪、津贴、佣金、奖金、加班费等。所有假期工资,各类补偿均依次定义为工资。 香港没有最低工资标保障,只有支付工资及扣取工资的限制。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必须以金钱如现金、支票,在工资期(工资期不可超过一个月)期满的7日内支付工资,否则即属违法,雇员可追讨工资和利息,而工资若超过期满1个月仍未支付,则雇员有权认为被雇主变相解雇,而追讨解雇补偿。如果员工因不小心损坏雇主物件,雇主每次只能在工资中扣除300元。 另外,如果雇员是受雇于建筑业内的分包商,雇员有权向总承建商追讨欠薪(只限首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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