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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承包优先

2022-08-2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独立补偿地位,法律应当在现行补偿形式的基础上增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这一新的补偿种类。笔者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具有独立补偿地位,但是,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权利主体应当通过土地补偿费来受偿。 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以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大部分权能已经转让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保留了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这种变化一方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收益,成为派生的、独立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使得承包经营权人成为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主体,独立地享有财产权益和承担法律义务。征收集体土地,不仅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也要征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中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权利主体,应具有独立的补偿地位,征地机关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进行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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