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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期内,耕地必征用,应当给予补偿。二、按土地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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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民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登记的承包地块对应面积得到相应的土地赔偿费,其中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集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包方得到安置补贴费的数额,按照承包方家庭人员中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计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到期,被征收的土地用途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必须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认可,增加配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26条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配置的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其他部门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3、不需要统一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的个人或者得到配置部门的同意后,用于支付配置部门的保险费。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配置补助费用情况监督。
一般是归承包方所有,如果是集体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属于集体组织所有的,若地上种植了一些产物,这部分获得的补偿是属于产物所有人的,也就是说产物所有人无法获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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