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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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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减刑、假释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原告马荣珍,女。 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启旺,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钦斌,男,该办事处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丁广琼,女。 原告马荣珍诉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依法发放抚恤金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丁广琼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你可以直接找她的代理律师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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