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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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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市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市民个人信息是指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的自然人活动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下落轨迹等。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市民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信息等、银行号码、消费记录、通话清单、个人应聘报告、支付宝账户信息、手机号码定位信息、车辆位置信息等都属于市民的个人信息。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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