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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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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比例收购。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同等对待。要约收购程序: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后,拟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前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和原因说明,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收购同一上市公司。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中充分披露:(1)终止上市的风险;(2)终止上市后收购完成的时间;(3)剩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其他后续安排。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收购人不得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撤销收购要约。4、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不得在收购期内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票。5、在要约收购期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撤回要约股东的申请解除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预受股东不得在要约收购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根据要约的发出是否基于收购人的意愿,要约收购又可分为强制要约收购和自愿要约收购。 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强制要约收购则是指在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致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法律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要约收购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应当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收购程序: 1.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1)终止上市的风险(2)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3)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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