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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
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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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中国内地结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内地居民同华侨中国内地结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双方还需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下同)和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关于户口簿、身份证的特例处理: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含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集体户籍管理的单位、组织)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当事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明(含正在办理迁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4)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聋哑盲人由于其身份缺陷造成办理结婚登记困难与诸多不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程序的便利,要做到指导聋哑盲人填写相关材料,引导聋哑盲人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拍照等,要保证结婚登记流程的合理合法性,保护聋哑盲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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