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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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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决进行纠正,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它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与纠错机制,同时又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机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大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所以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基本事实,而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对严重违反发回重审的情形应当符合以下几点: 一、应当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的公正性有同样严重的法定情形。 二、发回重审的目的,应当限定于维护当事人诉讼的辩护权和审级利益。
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在审理后作出的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处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第一、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例如违反回避制度、公开审判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只有这五种情形下,二审法院才有可能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第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因这一理由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重新作出判决后,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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