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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
1.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防止员工旷工。 2.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3.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 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和空间限制; 2.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 3.界定矿业权的权利与义务; 4.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 5.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 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 7.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 8.保护合法的矿业权。 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管理 1、探矿权人的资格的管理 探矿权是为勘查矿产资源而设立的。对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是通过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一定要雇佣具有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工作体现的。这是作为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管理认定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认定。 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地质勘查工作对象的不同分为十四类: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勘查,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煤成(层)气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质测试,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程。按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六方面的指标,在每一类中又可划分为甲、乙二级或甲、乙、丙、丁四级。 2、采矿权人资格的管理 采矿权是为开采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两项缺一不可的前提。采矿权人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监督检查的义务,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与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以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的,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 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 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是矿业权管理的主要工作。矿业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资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的区块范围是否合法等。对审查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授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1、探矿权的审批与授予 国家将审批与授予探矿权的权力,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给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探矿权审批权限划分为部、省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探矿权的审批遵循以下六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探矿权的审批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1)勘查项目区块范围;(2)勘查设计;(3)勘查期限;(4)国家一类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5)边探边采项目。探矿权的获得可以有二种渠道,一种是由国家申请取得,一种是通过市场转让取得。探矿权设置后,勘查登记机关通过年度检查、变更、延续、保、注销等环节进行日常的管理活动 2、采矿权的审批与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登记办法》具体规定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使审批、发证的权利与法律责任。审批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有二个程序:(1)划定矿区范围;(2)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审批的内容包括:(1)划定矿区范围前的审查;(2)划定矿区范围;(3)对申请开采特殊矿区和矿种的审查。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有二,(1)采矿权的申请和授予;(2)采矿权的指标、拍卖。采矿权出让后,采矿登记机关要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变更,延续,注销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活动 矿业权的取得与矿业权市场管理 矿业权有偿取得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必须分别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并在规定的数额内按面积逐年收取。其费用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进行石油与天然气审批登记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而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也有权征收授权范围内的相应费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矿产资源应按市场规律运行,市场是一种交易现象。矿业权市场按交易对象,可分为矿业权市场、服务市场和相关要素(资本、土地、人力、信息)市场,政府对矿业权市场的管理,除了依法监督和政策指导以外,还需要大量的中介组织作为经济实体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的行业组织也是政府对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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