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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超过期限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最长30天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根据《公司法解释(2)》第十三条第一款,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当登记。因此,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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