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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利息费用; (五)借款费用; (六)汇兑损失;...
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税费除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以外,其他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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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度利润总额,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向地震灾区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6、税法所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0%的规定是指除可全额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据实扣除,即捐赠超过30%,也只能扣30%,没有超过30%的则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全额扣除要由税法特别规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 7、把钱全捐了也可能交税。如果不是属于全额扣除的话,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税的,也就是说,全捐了也要交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吧,主要是防范避税。 8、同一笔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计扣除的,不过一般得在申报纳税之前已经实际捐出,已交了税再捐款如何退税,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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