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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或者社会保障卡;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残疾鉴定一般是指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而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伤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伤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相关事宜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残疾辅助设备配置鉴定等。两者的鉴定标准也不同。目前,残疾鉴定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工伤鉴定一般参照劳动局制定的分级制度进行。而且伤残鉴定可以由伤者自定,工伤鉴定需要到社保局指定的机构进行。
1.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可以再次鉴定。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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