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
背信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 (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等。 (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 (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 从法律性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标准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客户购买的基金的性质是客户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财产。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相关内容如上所述。
信托财产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2)主观上必须故意;(3)侵权对象为金融机构委托金融管理和公共资金管理制度;(4)客观上必须违反委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4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734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