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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面就是无效合同的情形和案例了。
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如同上述,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在质权法律关系成立以后,质物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享有,质权人仅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推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出租权和处分权。本案中,丙作为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甲的同意,不享有将质物奥迪车出租于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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