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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
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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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经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维修、复检并继续在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经维修、复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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