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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下条件下需要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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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是: 1、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
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2、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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