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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是: 1、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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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成立清算公司需要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定人数的投资者;2、有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员工;4、有公司名称和住所;5、建立符合清算公司要求的组织;6、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在下列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司清算: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低于或等于百分之十的股东,无权作为诉讼主体,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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