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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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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尽了监督义务,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未尽职务范围内的义务致发生损害结果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要看在学校打架的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违反了《》的规定,应当被、罚款;2、《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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