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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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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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