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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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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刑拘之后的探视只能是由律师前往会见嫌疑人,而家属则不允许会见探视。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不过若有特殊情形那么最长的期限可以延长到37天。而在刑拘期间,公安机关也要尽快对案件作出侦查,之后根据侦查的情况看是解除刑事强制措施还是变更强制措施。
1、针对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集体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许可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3、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侦查的案件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不需要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嫌疑犯。需要继续调查的,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第二项规定,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合作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捕不超过七天,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是三十七日。 附:《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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