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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每年的9—12月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群体由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资助参保,其它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资助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0%,0.5%)的比例缴纳,不设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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