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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开办资金变更

2022-08-08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出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2)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 (3)以人民币表示。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其他资金,用于事业单位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而不应包括下列资产:(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流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中有两点说明: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时,以上便成为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条件之一: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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