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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不能直接判定,需要结合打印遗嘱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才能判断。 1、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并签名、署款日期,这种情形应属...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不能直接判定,需要结合打印遗嘱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才能判断。 1、立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并签名、署款日期,这种情形应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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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存在的打印遗嘱,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自己或请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遗嘱人亲自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二是遗嘱人电脑操作不熟悉、不方便或者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的遗嘱;另一类是,遗嘱人不识字或者几乎不识字,没有或几乎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或者捺手印。这两类都是指遗嘱正文是打印的,但签名或者签名和日期是遗嘱人亲笔的情形。偶尔也还有一种遗嘱,即遗嘱正文和签名、日期全是打印而成的,这样的打印遗嘱相当于白纸一张,无效是肯定的,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当然,按照是否由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可分为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的遗嘱,和遗嘱人请他人操作电脑并打印的遗嘱。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是没有意义的,依此来判定遗嘱的效力亦不妥当。因为,由谁来操作电脑并打印并不重要,只要识字,学会用电脑进行文档操作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所以重要的是打印件上的内容遗嘱人能否阅读并理解。
1、实践中,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也一直争议不断。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 2、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 3、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电脑打印的也不会影响其效力。遗嘱的效力的依据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满足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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