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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责任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没有责任,这种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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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你所述的情况,损害的发生是因为承担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不当操作造成,并不属于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你们学校作为定作人是不负有赔偿责任的。
一、属于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为你购买工伤保险,然后,你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如果单位没有购买,应按国家工伤保险金支付办法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是否需要你承担责任,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没有依据,单位扣你工资是错误的,你应该提起劳动仲裁。 你做了吗?进展如何?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此,如果包工组小组长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要与厂里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厂里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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